1-2-1 董事會的運作 GRI 2-9 GRI 2-10 GRI 2-11 GRI 2-12 GRI 2-15 GRI 2-16 GRI 2-19 GRI 2-28
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依循《醫療法》第33 條規定遴選董事會成員並辦理,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,並訂有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及議事章則》。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,不支領固定薪資和浮動薪資、簽約獎金或招聘獎勵金、離職金、索回機制、退休福利、車馬費或交通費等任何酬勞。設置董事15 人,任期為4 年1 任,女性董事人數達4 席占全體27%。每年至少召開3 次會議,並以每4 個月召開1 次會議為原則,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,得召開臨時會議,2023-2024 年共召開6 次會議,出席率達93%。透過會議審核監督各院區經營管理、醫療品質、病人安全等各項指標執行成效,並定期實施內部控制之成效檢討。
此外,為確保董事會成員具備永續發展智識並推動經營治理績效,本法人推薦董事參與包含「誠信經營規範」、「利益迴避」、「氣候變遷因應」、「人權政策」等主題制度或課程予董事閱讀,以推動相關執行業務。董事會成員職權主要為審核各醫療機構或其他附設機構之業務計畫、財務與業務報告及重要規章等。2024 年內部法規修訂達成率達100%,且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各項指標,皆優於法規要求比例。
董事會提名流程
提名流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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遴選資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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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任後董事配置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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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資訊公開(董事會名單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