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


為什麼需要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?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

為什麼須要特別保護病人「知情權」?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則是以病人為主體,為保護病人「知情」的權利,明文規定「病人對於病情、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,有知情之權利。」且「病人未明示反對時,『亦得』告知其關係人。」


病人的醫療選擇涵蓋那些範圍?

病人獲得充分的病情告知, 了解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訊息後,即可與醫師和團隊進行充分溝通,選擇自己願意接受的治療方式及對善終的想法。
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)決定,一旦自身面臨五種臨床狀態(如疾病末期、永久植物人等)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

拒絕醫療權:醫師尊重病人意願,不強加人工延長生命的作為,亦即不以醫療加工來延長生命。


《病人自主權法案》和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有何不同?

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,而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則新增四大類保障對象。簽署現行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時,只須簽署人本身及二位見證人共同填寫即可。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中所保障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則須經過醫療機構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,且註記在健保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