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書人知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(下稱貴法人)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立書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在用於進行人員招募等相關工作,並同意以下事項:
一、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,貴法人得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,範圍如下列:
(一)人事基本資料:姓名、身分證號、證照號碼、殘障手冊號碼、年齡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國籍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戶籍及通訊地址、住家及行動電話、E-mail、相片及其他任何可辨識個人之資料。
(二)自我個性之評述。
(三)家庭情形:婚姻狀況、配偶資料及子女之人數、直系親屬資料等。
(四)學校紀錄:學校、科系、修業期間等。
(五)工作經驗:過往經歷之公司名稱、職級、擔任職務、服務期間、薪資、離職日期、離職原因、服役情形及役別等。
(六)資格或技術:學歷、專業技術或執照、國家考試、考試成績、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有效積分或其他訓練紀錄等。
(七)健康紀錄: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等項目之調查。
(八)身心障礙及原住民身份:具身心障礙身份者可申請勞保及健保補助,具原住民身份者可申請原住民祭儀假,故同意貴法人基於上開目的及其他依國家法令統計提報之需求處理、利用身心障礙及原住民身份資料。
(九)犯罪記錄:應徵警衛人員者,立書人同意至警察分局申請「警察刑事記錄證明」供貴法人查證犯罪記錄。
二、貴法人除可對上述資料之發證或相關單位進行驗證外,在立書人於貴法人工作期間內,亦可在執行各項管理相關作業目的下,依據執行作業所需之方式及地區向必要之對象處理、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。
三、立書人知悉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,就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向貴法人人事單位申請、行使之權利包含(一)查詢或請求閱覽、(二)請求製給複製本、(三)請求補充或更正、(四)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(五)請求刪除。但貴法人基於醫療業特性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,保有准駁該申請之權。
四、立書人提供之資料如包含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,已確認該第三人已知悉且同意本同意書所載之相關事項及權利;另立書人知悉如提供之個人資料有不足、錯誤、不提供、提供後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而經貴法人核准者,貴法人將無法進行後續甄選程序。
五、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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